工业园区管委会违反入园协议要收回土地,怎么办?近期在多个企业主来咨询律师这类问题。在律师的日常办案过程当中,也出现过许多类似的问题,那么遇到这样的问题,应该怎么解决,法院又是怎么认定的呢?那么,孟雷律师通过具体的案例来跟大家一起探讨一下。

在招商引资过程当中产生纠纷、收回土地等等相关的一些问题,下面的这个案件有一定的典型性。因为该企业主也是通过前段时间到我们所里来咨询,进行了深入沟通交流,后来也是委托了律师办理。律师经过详细研究之后发现确实有一定的典型性,那么,先简单介绍一下这个案件的一些情况。

基本案情:福建某开发区是省批准成立的开发区,律师经过现场的勘察,该开发区设计的亩数应该有2000多亩土地,但是其中有一部分的土地前几年进行的建设,发现该园区的建设存在一些问题,有很多地方也并不规范,手续不齐全甚至有的是工业厂房当成了住宅,确实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开发区的成立一般是经过更高层的部门或者省级部门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能有一些新的规划调整,要重新对园区进行规划,重新开发建设这类的情况,那么肯定会涉及到园区现有建筑的拆除,收回现有的土地要进行重新开发的情况。

当然这可能需要几年的时间,那么面临的问题是对目前已经签过入园协议,或者对签过招商引资协议的这部分企业来说,企业目前的土地上涉案的厂房,应该有几十万平方米,甚至还有一些其他的一些住宅的房屋。所以这块土地要收回就面临着一些问题,比如入园协议怎么办,如何进行补偿等等的一些问题。但是,该案件的背景是园区里面有很多的仓储物流、家具厂家等等,还有一些其他产品生产等等企业,因为园区建设比较乱,所以收回土地,补偿的问题比较难处理。

在实践过程当中,很多企业主都不知道这个园区规划调整的真正目的是什么,但是从案件情况来看,先是主管部门通过管委会进行的调整,因为之前园区与企业签订的是招商引资协议,有的叫入园协议,签订招商协议当中有一个约定,企业达到或者完成一定额度的税收,然后要完成多少的任务。律师认为园区是要进行开发,有多家的企业收到了管委会提起解除协议的通知,产生了民事的诉讼,要求收回土地。管委会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想收回土地,当然有的企业主收到了解除入园协议的通知。园区是想采用收回土地的这种方式达到这种收回土地的目的。

那么,从法律上来分析,我们认为存在一些明显不符合法律的地方,先要了解一下,企业主与管委会或者是与当时某个行政主体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的性质。

在最高院作出《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之前,对于行政协议还是民事协议有一些争议,但是从目前司法解释的发布以及最高院陆续颁布的行政协议的典型案例来看,招商引资协议是属于行政协议。但是,现在有的开发区或者工业园区,还有人认为这是一个民事协议提起了民事诉讼,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明显是不对的。签订的是招商引资协议,当然招商引资协议有的名称不叫招商引资,有的地方叫入园协议。有的是订立的其他表现形式的协议,那么这些协议与行政部门签订的协议,完全属于行政协议。那么行政协议根据其性质来看,管委会或者是行政部门这一方能不能提起民事诉讼?明显是错的。在行政协议法律的规定中,行政部门是不可以作为原告起诉行政相对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属性是错的。

第二行政机关也不能作为原告,行政协议存在一些纠纷,可以通过其他的途径来进行,比如非诉执行的程序来解决,所以这个是明显错误的。当然也有的作出了解除协议然后收回土地,那么解除协议收回土地对不对?这个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首先解除入园协议能不能收回土地,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如果是收回土地,按照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收回土地应当通过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的权限、法定的程序来收回。

对于招商引资协议,行政部门有没有收回土地的权限?我认为它不具有收回土地的权限。因为对企业主来说,入园的时候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是通过正常的程序取得了土地出让的合同,交了土地出让金,那么收回土地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不能通过撤销招商引资的协议来收回土地。从法律上来说,即使撤销招商引资协议,也达不到收回土地的目的。

招商引资协议只是一个框架型的协议,招商引资协议阶段的任务完成之后,该项工作就已经完成。如果存在以后后期的供地、税务、工商、建设等等由其他法定的机关部门来完成这些工作。如果存在一些包括税务上问题或者是建设上的问题,如违法占用土地、工商等问题,如果存在违法的地方,应当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进行处理,而不是通过一个招商协议解决了所有的问题,这种情况是不对的。

但是,作为很多企业主来说不了解相关的行政协议上的专业知识,对于企业主来说很难去了解太专业的法规。对于解除协议收回土地这种情况,如果行政机关作出这样的通知,属于行政行为。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这份解除协议收回土地的通知,对企业主来说,权利和义务已经产生了影响,那么,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撤销的。

当然,如果是省级开发区设立的管委会,相关的行政机关管委会开发区,涉及这样的开发区被告的,一审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的地方涉及交叉管辖,各地省高院有类似关于管辖的相关的一些法律规定。

在有的工业园区里面,我们还会发现开发区管理部门不仅会通过解除协议、解除通知等,通过民事诉讼或通过其他的方式,逼迫企业先进行搬迁或者自行搬迁、自行撤离,通过其他债权、债务的关系,通过企业存在违法的一些问题等等,通过给企业增加一些压力,导致企业不得不搬离厂房,交出土地,当然手段和方式有很多种。

但是作为企业主来说,我们认为要看到更大的一个局面,当然这些我们通过这些现象,做一个推测。具体以后的发展趋势,肯定有待于案件的发展,但是对于类似的开发区,签订协商协议过程当中产生的纠纷,产生类似的一些案件的一些纠纷,需要更加注意的是不只要看表面的一些法律程序,还要看到背后真正的一些实质性的问题。

因为这种情况下显然是开发区为了降低征收的成本,没有经过正常的征收收回土地。按照法律规定需要征收收回,要给予合法合理的补偿。当然这种显然是开发区规划为了达到这种少给补偿这种目的,不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征收,通过间接的方式达到这样的目的。所以对于在开发区签订招商协议产生的纠纷,以及开发区征收收回土地这类的案件,企业主尤其要予以重视,不仅在法律上需要专业的人士进行分析,其次要根据目前的一些现象,长远去看待。对于企业主来说,早做准备,更多地收集保全目前的证据,对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有很大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