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用的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机构按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补偿义务人不同意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金额,根据初审法院辩论结束前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脏器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容费用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用,权利人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是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一定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起予以补偿。在医疗费用和其他具体损失方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采用差额赔偿的原则,实际支付的金额即赔偿多少。对于后续治疗费用采用固定补偿标准。后继治疗费用是指“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实需要再次治疗,或者伤情尚未恢复需要二次治疗的费用”。定式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的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价,而是从社会的正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确定损害赔偿的固定标准。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依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人情况确定。错失时间是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对因受伤致残导致的连续误工的,可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受害者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如果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则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无法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则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差额据实赔偿。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具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应超过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用三倍,而非固定收款人则按国有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该解释对误工费损失没有最高限额。对“受害人有固定收人,误工费按实际减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1)上述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2)这种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遭受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未扣发或未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少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