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销,是指两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为抵销的债权,称为自动债权、抵销债权或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叫做受动债权或被动债权。

一、抵消的种类--抵销可分为法定(单方)抵销与合意抵销两种。

1、法定抵销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当要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

(1)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力的权利,称为抵销权,属于形成权。

(2)抵销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有条件或期限。

(3)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2、合意抵销是指按照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二、法定抵销的要件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一般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否则无异于强迫对方履行自然债务。如果被动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则可用于抵销。对此,可认为债务人抛弃了时效利益。

2、双方互负的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故抵销主要是金钱债务。

双方当事人的给付物的种类虽然相同,但品质不同时,原则上不允许抵销,但允许以高品质的给付抵销低品质的给付。

3、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若债权未届清偿期也允许抵销,就等于在清偿期前强制债务人清偿,牺牲其期限利益。因债务人有权抛弃期限利益,在无相反的规定或约定时,债务人可以在清偿期前清偿,所以受动债权即使未届清偿期,也应允许抵销。在破产时债权人享有破产抵销权,无须届清偿期。

4、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

(1)依给付的性质,如果允许抵销,就不能达到债的目的,故不允许抵销。(2)故意实施侵权行为的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侵权损害赔偿之债。

三、抵销的效力

1、抵销使双方债权按照抵销数额消灭。

2、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