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日,男方与女方协议离婚,在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对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作了分割和约定,同时,明确约定“男方再另行一次性支付女方补偿款300万元,该款于2004年12月31日前支付。此外,从2005年1月1日开始,男方每年支付10万元生活费给女方,直至女方终老,但如女方再婚,男方只支付女方十年生活费共100万元”。其后,男方拒绝支付该补偿款和生活费,女方于2005年向佛山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履行离婚协议约定之支付义务。男方不服,于2005年10月向该院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的该约定无效,2006年11月,经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以“该协议约定原告须支付给被告补偿款及生活费,因为被告所得的财产已达成880万元,不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生活困难的条件,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间也不存在扶养的义务,不应再支付生活费,因此该约定无法律依据,应予无效”为由判决该《离婚协议书》支付补偿款和生活费的约定无效。女方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难点及办案思路]

本案的难点在于:第一,该案是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作出的判决,有一定的复杂性,二审改判难度较大。第二,离婚前一方已分得了占夫妻共同财产70%以上、共价值880万元的财产,对方仍须另行支付巨额补偿款和生活费有没有法律依据?

该案二审改判虽有较大难度,但在全面详细查看了案件材料、了解案情后,本律师认为,从法律上,女方的上诉只要把握得好,二审改判是有可能的。由于2006年12月31日才受理该案,而二审将于2007年1月5日开庭,时间紧迫,针对女方原上诉状把握重点不准确和说理的不足,本律师立即为其书写了上诉书面补充意见,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论证:

一、原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既不存在受胁迫的情况,也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这是正确的,依法应予维持。

二、《离婚协议书》对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补偿款和分期支付生活费的约定合法、合理,依法应予维持。

三、原审判决混淆了补偿款、生活费与经济帮助金的法律概念,判决《离婚协议书》该约定无效,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

原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既不存在受胁迫的情况,也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这是正确的。但与此同时,原审判决却以“该协议约定原告须支付给被告补偿款及生活费,因为被告所得的财产已达成880万元,不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生活困难的条件,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间也不存在扶养的义务,不应再支付生活费,因此该约定无法律依据,应予无效。”并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离婚协议该约定无效。这种判决是错误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理由是:

1、《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对照上述导致合同无效的五项规定中,女方与男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没有违反上述的任何一项规定。既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没有出现任何导致条款无效的情形,当然就是有效的。但原审判决却认定协议书约定无效,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并且,在婚姻关系涉及的财产关系中,人民法院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来进行处理,而不能随便适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