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哺乳期间的孩子由母亲抚养。(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母亲可随父亲生活:(1)患有顽固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能让子女同住的;(2)有不能抚养的条件,父母要求子女随母生活的;(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确不能与母亲共同生活的。此外,父母双方同意不满两岁的孩子随父亲生活,不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不良影响。2.哺乳后儿童应由谁抚养。如果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作出裁决,由人民法院决定。如父、母双方都要求与他们同住,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给予优先考虑:(1)已经进行了绝育手术或由于其他原因失去了生育能力;(2)子女在他们的生命中长期居住,(3)女性生活环境的变化明显不利;(3)一方没有其他孩子,而另一方有孩子;(4)孩子与他们一起生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如果对方患了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的情况,则不宜与其共同生活。(5)父亲和母亲一起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上相同,双方都要求孩子与他们一起生活,但子女多年来独自陪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考虑到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看孙辈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孩子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3.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情况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孩子的,应予以允许。父母亲可同意孩子随一方生活,由抚养人承担对孩子的全部抚养费用。但是经过核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显然无法保证子女的教育费用,影响其健康成长的,对要求抚育费单方承担全部抚育费的,不予批准。4.如果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与父亲或随同母亲的生活发生争执,父母应考虑其意见。5.要亲自抚育孩子,给孩子多一点关怀和温暖,当事人要多照顾孩子,多与孩子交流感情。与此同时,还需要在以下方面为儿童的抚养权利收集证据:(1)证明自己已经接受了绝育手术,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失去了生育能力;(2)证明孩子们在生活中已经很久,(3)生活环境的变化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显然是不利的;(3)另一方患了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4)对方存在对孩子身心健康有害的其他情况,(5)已方收入稳定,不能长期离开家;(6)对方有不良嗜好.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7)已方思想道德良好.对方对离婚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