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女,生于1962年1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邓州市穰东镇曾家村。

原审被告人房某某,男,1962年3月3日出生于邓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邓州市穰东镇曾家村。1999年12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2000年1月5日被逮捕,2000年6月2日经邓州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房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年六月一日作出(2000)邓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询问双方当事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9年2月7日上午,被告人房某某与其同居生活的被害人王某因琐事在其住室发生争吵,王某将室内塑料壶内的汽油倒到身上并点火欲自焚,被告人房某某发现后将汽油壶夺下,把火打掉,但未采取控制火种等有效措施,致使王某再次点火燃着身上汽油,被烧得面目全非。经南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被害人王某之损伤构成重伤。被害人王某受伤后就诊于南阳市中心医院,住院三个月,所花医疗费一万余元,已由被告人房某某支付。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供认不讳,证人房新亭、房新海、房玉如证实王某满身是火从门市部跑出来,房某某拿个被子跑出来往王某身上蒙。证人陈道玉、余家园、贺小会证实,事后听王某和房某某说两人生气,是王某自己往自己身上倒的油,自己给自己点了。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南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及王某被烧伤的照片等证据在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