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法律援助法院有义务吗?

《法律援助条例》对法院审理法律援助案件没有规定,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和《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支持律师行使辩护职能所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为其提供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及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对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及时立案、及时审结、及时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对受援人作出缓收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的决定。”

二、法律援助是一助到底吗?

《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对监督律师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了明确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并且《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但是,这并不表明法律援助中途不能停止。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三、法律援助主要采取哪些形式?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2、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3、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4、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5、公证证明;

6、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是否完全免费?

一般情况下,您无须支付代理费,但须分担一定的必要费用。

人民法院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减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民事诉讼代理的,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应当先行对受援人做出缓收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的决定,待案件审结后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诉讼费的支付。

经人民法院调节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由诉讼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有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双方具体情况做出决定。

有人民法院判决结案的案件,败诉方为非受援方当事人,诉讼费应当由败诉方承担;败诉方为受援方当事人,由于其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减免收诉讼费;双方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诉讼费,受援方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减免收其应承担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