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是刑法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概念之一,刑法所规制的行为在主观上要有行为人的内心意志进行支配,同时在外部动作上还要表现出社会危害性。

笔者认为,行为的个数应当主要由罪过的个数来确定,但是在间接故意的犯罪中,其危害结果的个数也应当考虑在内。

行为的个数应当主要由罪过的个数来确定的理由在于,对于直接故意犯罪来说,危害结果并不是定罪的依据,而只和量刑有关系。有的直接故意犯罪,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结果,是犯罪未遂,如结果犯。有的直接故意犯罪并不要求实际的危害结果发生,如行为犯和举动犯。间接故意的犯罪中,其危害结果的个数也应当考虑在内的理由是,对于间接故意犯罪来说,是否构成犯罪是由危害结果是否发生来确定的。也就是说,危害结果发生就构成犯罪,危害结果不发生,就不构成犯罪。

具体而言,行为个数的确定可分四种情形进行分析。

第一种情形:行为人在两个直接故意罪过支配下,只实施了一个外部动作,应当看成两个行为。此情形下,是否造成危害结果,并不影响行为的个数。因为如果没有造成危害结果,那么就应认定为两个犯罪未遂行为。如果只有一个危害结果,就应认定为一个犯罪未遂行为和一个犯罪既遂行为。如果造成了两个危害结果,就应认定为两个犯罪既遂。如:行为人基于A种罪过的直接故意和B种罪过的直接故意,实施了C动作,那么A种罪过和C动作结合就构成了一种危害行为,而B种罪过和C动作结合,就构成了另一种危害行为。

第二种情形:行为人在一个直接故意罪过和一个间接故意罪过支配下,只实施了一个外部动作,造成了两个危害结果,或者只造成了间接故意所放任发生的危害结果,就应当看成两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直接故意所追求危害结果无论是否发生,并不影响行为的个数。因为,如果直接故意所追求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就是一个犯罪未遂行为和一个犯罪既遂行为。如果直接故意所追求危害结果发生了,那就两个犯罪既遂行为。如:行为人基于A种罪过的直接故意和B种罪过的间接故意,实施了C动作,那么A种罪过和C动作结合就构成了一个危害行为(此危害行为可以是既遂,也可以是未遂),而B种罪过和C动作结合,就构成了另一个危害行为。

第三种情形:行为人在一个直接故意罪过和一个间接故意罪过支配下,只实施了一个外部动作,只造成了直接故意所追求的危害结果,或者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就应当看成一个行为。如:行为人基于A种罪过的直接故意和B种罪过的间接故意,实施了C动作,而只发生了A种罪过所追求的危害结果,或者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只能是A种罪过和C动作结合构成了一个危害行为(此危害行为可以是既遂,也可以是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