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父母或母亲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有权探访孩子,另一方有义务协助孩子。由此可以看出,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庭判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视孩子。探访权是一种权利,是一种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权利。夫妻离婚所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利,也是有孩子的父亲或母亲。这是一项独立的公民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