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关于“合适”的标准,什么是“合适”、它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在什么情况下是“可以”补偿,在什么情况下是“不能”赔偿,该条例没有统一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赔偿的标准、依据往往由市一级地方政府制定政策文件,各地补偿标准不同,计算方法也不同,这在立法上都是一大遗憾。期望有关部门能引起重视,对停产停业损失作出更加明确、明确的规定,以促进拆迁过程的公平、公正。而上海市则采用“按房屋面积计算”的方法,即被拆迁房屋按被拆迁房屋面积300-400元,集体土地上房屋150-350元的标准计算,具体数额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这一计算方法虽然简便易行、清晰明了,但它并不分经营情况如何、经营业务如何、厂房所在地理位置如何,仅以300-400元的范围限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范围,未免也是一种缺乏公平公正的计算方法。对于停产停业损失,我们认为应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企业的经营性质、经营业务、经营状况、盈利情况等进行个案评估,以保证公平的实现。2、设备搬迁安装费对于可搬迁设备,应本着继续利用的原则,进行异地搬迁安装,继承投入使用。拆迁所造成的设备搬迁、安装费用是拆迁造成的必然损失,拆迁人应予以补偿。根据《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非居住房屋拆迁评估与补偿实施细则》,拆迁人还应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以下费用:(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搬迁和安装费用的补偿办法。具体地说,设备搬迁及安装费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按照上海市指导价确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协商确定。如果协商无法达成协议,也可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3.解雇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对拆迁造成的人员安置补偿费用,法律和政策文件中没有详细规定,属于拆迁双方相互协商争取的项目。拆除如果导致员工离职,则应根据与员工的具体劳动合同、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