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紧急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如冻结、查封债务人的财产,法院在执行这种措施的时候,有可能出现执行中止的情形,那么执行中止后可以再申请续封吗?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一、执行中止续封可以吗根据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的通知第七条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应当经作出原查封决定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前五日以内重新制作查封决定书和协助查封通知书,送交有关部门协助办理,续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案件重大复杂,确需再续封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前五日以内重新制作查封决定书和协助查封通知书,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自动解除。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续封决定告知有关当事人。只要案件还没有结案,虽然法院中止执行,但只要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应当恢复执行,所以中止执行是可以申请续封的。二、中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三、查封的时限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1、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2、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3、人民法院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4、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