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船舶服务公司诉某地方海事局行为违法案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两家航运公司通过某船舶服务公司就船舶买卖签订交易合同,某船舶服务公司作为鉴证方出具了船舶交接证明。当月28日,交易一方公司持上述材料到某地方海事局窗口申请对船舶进行所有权注销登记,该地方海事局未予受理。原告某船舶服务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地方海事局不予办理船舶的所有权注销登记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审理,作出确认该地方海事局以某船舶服务公司异地开展船舶交易业务违法为由,不予办理注销登记的行政行为违法。宣判后,该地方海事局提出上诉,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的登记行为是一种羁束行政行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受理并予以登记。至于某船舶服务公司是否确有在异地经营,与该登记申请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办理登记的行政机关不应以此为由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