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一、公司、企业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受贿案中,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予以立案。二、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了给别人谋利,或者在经济交往中,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对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个人,予以立案追诉。三、为谋取不当利益,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四、国营公司、企业、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谋利,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使其亲属、亲属非法获利二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止营业,停止营业六个月或吊销执照和营业执照,并责令关闭、撤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解散的;销售国有资产高达30万元的低价销售将被立案追诉。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变卖国有资产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六、国有公司、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以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止经营,停业半年以上,或者被吊销执照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解散的;七、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签定、履行合同时,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止经营,停业半年以上,或者被吊销执照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解散的;八、金融机构,从事外贸业务的公司,企业员工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通过欺诈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担保等,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应当立案追诉。刑法典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通过欺诈手段获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遭受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单独罚款;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以三年至七年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罪的单位,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