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承接了行政部门的PPP项目,承接的过程中采用的是建设运营移交的方式,在相互合作的过程当中,通过签订的PPP项目协议取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建设相关的停车场,但是在建设停车场的过程当中,因为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停车场就修成了物流,改变了用途,物流用途。

在这个过程当中,相关的高速公路、高铁项目需要从项目中间穿过,该项目就要进行退让。但是在双方沟通协调关于赔偿补偿的过程当中,相关的运营单位行政部门包括相关的一些执法部门说这是一个违法建筑要进行拆除。

孟雷律师针对这个案例,来跟大家一起分析下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这种情况来说,我们也发现很多当时项目的运营方对解除之后没有当回事,没有去法院及时提起诉讼,将来再去提起赔偿补偿的问题可能就很被动。所以行政机关单方解除合同的,法院可以起诉审查他是违法解除还是行政优益权的解除。

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当然了在最高院的行政协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提到,法院在审查行政协议的同时应当对行政机关订立履行解除合同相关的行为进行合法性进行审查。所以在行政机关PPP项目过程中行政部门一方违约的,可以通过救济途径向法院进行起诉。

当然在诉讼的问题上,PPP项目从目前的案例库当中去检索,相信大部分在民事的案件可能有20%-30%。可能在行政案件里面解除的原因主要有,为什么现在这种原因,主要的原因还是一个方面,一个方面是PPP项目里面相关的一些合同他不是,不全都是行政方面的合同,有的是民事合同,所以PPP项目的合同,我们要分情况去对待。

一方面是本身的项目的性质决定的,并非所有的合同都是行政合同,有的是民事合同,要区别对待。那么这是第一个原因。

第二个原因,因为在PPP项目合同的性质的认定上,在以前的相关的一些法律观点当中,都认为这是一个民事合同。但是随着最高院关于行政协议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出来之后,很多PPP项目跟行政机关签的协议合同没有太多的争议,直接是按照行政协议去解决。

因为行政协议有一个以前没有类似的相关的法律的一些立法的明确的规定,所以从2020年1月1日以后,有行政协议的规定就导致了这类案件纳入行政协议的范畴去审理。这也是之前比较少,现在的行政案件比较多的原因。

对行政部门违约,在PPP项目的运营过程当中,行政部门违约的还是首先鉴定是民事合同还是一个行政合同。如果是行政合同,那么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在整个的项目过程中其实提起哪个诉讼是最有力的?通过哪种方式解决是最有利的?有利于这个项目组的?实际上通过行政诉讼实践经验来看,从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类似的问题应当是更有利的。所以在涉及到签订PPP项目的合同的过程当中,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要注意签订的主体问题。因为一般PPP项目签订的主体很多情况下有一部分是行政机关直接跟项目方签订。

合同协议很多情况下并非是行政机关直接与业主方签订行政协议,而是由行政机关出资的一个其他的平台,国有企业或者其他的一个委托的一般都是国有企业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一个平台来签订合同。那么这个时候对投资方来说收集相关行政机关委托的证据,保存好证据之后,确定这是一个行政协议,将来有利于解决出现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