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复议始于民国,称作“诉愿”,这一术语在我国台湾地区一直沿袭。改革开放之后,大陆重新拾起行政复议,并不断推动,逐渐由术语的凌乱凝练为一致,由制度的零碎发展到统一,由行政诉讼的“配套”制度发展到与行政诉讼的相对分离。其中,经历了三次重要立法。1990年12月《行政复议条例》的公布,标志着我国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开始形成。1999年4月《行政复议法》的公布,标志着我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二元行政救济体系正式确立。2007年5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公布,使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