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逮捕期以3天为主。对于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需要逮捕的,应当在3天之内,写出经批准逮捕的书面通知,连同卷宗、证据,一并移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3号以内的人不适合提请逮捕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经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可延长1日至4日。实务上,这一特殊情况主要是指: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实尚待查明;(2)案情复杂,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提请批准逮捕;(3)尚未作出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的鉴定结论,影响案件性质的确定。这种规定与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实际情况相一致,有利于公安机关更好地发挥侦查职能,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主要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到三十日。所说的流窜犯罪,是指跨越城市、县辖区内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往外地、县外城市继续作案。对去外市、县旅游、经商、做工等,偶尔在本地作案,或在居住地作案后逃往外市,县,但不能算流窜作案。多名犯罪嫌疑人作案三次以上,而犯罪嫌疑人因作案被公安机关处理过的,不能将其列入三起。“合谋”是指两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共同故意犯罪。刑事案件中,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范围广,侦查取证难度大,工作量大,对这几种案件的嫌疑人要做出7天以内是否需要逮捕的决定很仓促,不符合实际工作需要。为此,对这一特殊嫌疑人,其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可延长到30日。这种规定既符合办案实际,又使公安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有了客观的依据,有利于公安机关正确行使侦查职权,确保案件的审理期限。对需要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办案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前24小时内制作《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请示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是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在办理刑事拘留案件时,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延长羁押期限,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法律文书。这样做主要是考虑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要有一定的阅卷时间,以便他们就是否需要延长刑事拘留期限做出决定。对未在刑事拘留期满前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羁押的,造成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属违法行为。涉嫌犯有不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在三十日内无法核实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羁押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对于有证据证实犯罪事实的案件,也可根据自己提供的名字提请批准逮捕。经对在押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在押期间,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2.对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3.在羁押期间未查清犯罪事实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继续侦查,并在羁押期限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撤消案件,释放被拘留者,发给释放证明。必须进行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