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变更儿童抚养费,应另作起诉。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增加抚育费的情况,这种要求变更的主体是子女。儿童抚养费的变更,不涉及原离婚协议或判决,因此,应另诉。支付赡养费的一方出现下列两种特殊情形时,可提出减少或免除抚育费:①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支付一部分或全部继子抚育费时,可以减少或免除抚育费。但是,若继父或继母不愿意再承担或无力承担此项费用,则有给付义务一方的生父或母亲应按原定金额继续给付;②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由于出现某种新情况确有困难无法给付。但是,此种减免也是有条件的,当其情况好转、有偿还能力时,应立即恢复给付。请求变更的主体是抚养子女的一方,即男女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当时以一方抚养孩子,如果对方不承担抚养费用或承担部分抚育费用的协议,经过一段时间后,养育子女的一方又向法院提出请求对方支付抚育费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受理,并根据原告提出的理由,通过调查了解双方经济状况有没有变化,孩子们的生活费用、教育费用是否需要增加,对原有协议做出变更或维持的裁决。2.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法院应予以支持。改变抚养费必须有合法的理由,法庭方可予以支持。它的法定事由是:①原定抚育费金额不足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②由于子女生病而上学,实际所需经费已超出原定数额;③有其他正当理由请求增加。只有这样的法定理由是不够的,并且要求父亲或母亲一方具备支付能力,法庭才可以支持。3.父母双方可协商解决。不论是加班加点的抚养费,父母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如果协议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