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在被逮捕后,对其侦查期间的羁押不超过二个月。情节复杂,期满后无法结案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无法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延期二个月:(一)交通极为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㈡重大犯罪团伙案件;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第四、犯罪范围广泛,难以取证的重大复杂案件。根据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延长二个月。调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大犯罪行为的,从发现之日起,按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拘留期限。由于特殊原因,长期不适合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审判期间,一般羁押期限为七个月三,被逮捕后提起公诉期间的羁押期。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期半个月。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变更后的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对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不超过1个月的时间补充侦查。补查以二次为限。人民检察院移送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通常是一个半月的时间。四、审判期间的拘留期。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作出判决,不能超过一个半月。根据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法院变更管辖的案件,由变更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计算。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补充侦查完毕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被控人的精神鉴定时间不包括在审判期间内。一般说来两个半月左右,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会把案件交由检察院处理。检察机关可以对案件进行一定的复审。在复审通过后。在法庭审判之前,法庭将根据其本身的时间和对其进行分析,然后再进行审判。通常情况下需要3个月至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