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赡养权存在争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判决女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包括:1.两岁以下的子女,通常与母亲一起生活;2.已经接受或由于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3.子女随父母生活时间延长,居住环境的变化明显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4.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子女;5.孩子与他人共同生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如果对方患了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的情况,则不宜与其共同生活;6.双方养育孩子的条件基本相同,但是,孩子在外祖父母的陪伴下生活多年,而且外祖父母需要并有能力帮助孩子照顾外孙孩子;7.十周以上的孩子主动要求和母亲一起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