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访权在执行过程中,有时发生子女拒绝探访或一方不让其探视的情况。对此,应按照不同的情况进行区分处理。1.如果儿童是受教唆.利诱.恫吓的情况,表示不愿意探访的情况,对儿童是受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当事人或一方家庭的教唆.利诱.恐吓,表示不愿意接受探访的,人民法院应继续执行案件。此时此刻,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直接抚养孩子的家长进行批评教育,如有必要,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并责令其改正错误行为。2.判断孩子的年龄和实际辨别能力,根据孩子的具体年龄和实际的辨别能力,正确判断孩子拒绝父母探视的真正原因,然后对症下药,依法处理。儿童如有判断力,应裁定中止执行,不得执行。3.做好子女的思想工作法官要求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一方配合法官对孩子进行思想教育,以说服子女同意并接受对方父母的探访。生活在离婚家庭中的孩子,最缺乏的是来自父母的爱。探视权的合理行使,能增加子女的关爱,尽量弥补因子女而产生的内疚。若离婚的一方长期拒绝,不让其接触到孩子,或探望孩子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等情况。然后,你可以向法庭求助,获取有关证据,支持自己的要求。探访权是法院根据子女的意愿和法律规定行使的权利,因此除子女本人可终止探视权外,其他抚养人可根据探视者的行为是否对其子女的生活产生损害,进而寻求法院帮助另一方实现终止探视权,从而保障幼儿健康快乐的生活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