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卫过当还要赔偿吗

在一般情况下,损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属违法行为。但也有一些致人损害的行为因具有阻却违法行为的进行而不认定为是侵权行为,正当防卫就是法定的阻碍违法行为进行的正当行为。所谓正当防卫是指当公正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方能构成:

(1)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要求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以及不法侵害的实施的进行,对于合法行为及第三人不能进行所谓的防卫;

(2)正当防卫的目的条件,必须是为了保护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利益,即目的要具合法性与正义性;

(3)时间条件,针对现实和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实施的;

(4)限度条件,即方式与强度的适当性足以制止侵害行为应有限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128条还规定:“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这里规定了防卫过当及其民事责任。防卫过当就是指防卫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而造成被防卫人不应有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其标准一是如果采取正常的防卫手段就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而防卫采取了较激烈的手段,则此种防卫过了必要的限度。二是利益衡量,若为了防卫一个很小的合法权益而给侵害人造成较重的损害时,就可以认定超过了限度。防卫过当要承担民事责任,但又与一般不法侵害行为的民事责任有区别。《民法通则》规定:“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应当理解为一种减轻或从轻的民事责任,在涉及赔偿范围时,应当减除防卫必要限度内的损害部分。

二、防卫过当减免或免除处罚的适用

处理防卫过当案件中,如何把握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呢?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经验,在选择减轻或免除处罚时可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要看防卫过当的程度。过当程度的大小体现了社会害性程度,从而影响到防卫过当的量刑。一般来说,程度重则罪行重,处罚亦重,程度轻则罪行轻,处罚亦轻,以至免除处罚。这是决定防卫过当处罚轻重最主要的方面。

(2)要看防卫的起因。尽管防卫都是针对不法侵害的,意义却是不完全等同的,如:因琐事互相争吵、辱骂之后导致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不法侵害,另一方进行防卫,这与出于正义,在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受到不法侵害的紧急关头挺身而出进行防卫是不同的,后一种对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积极意义更大。对这种防卫过当的处罚应相对更轻,甚至免除处罚,更有利于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敢于见义勇为,积极同Υ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3)要看正当防卫所保护的权益性质。合法权益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均受法律保护。但在防卫过当量刑时,应加以考虑。防卫行为保护的是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同保证个人利益应有所区别,保护重大利益与较小利益加以区别,前者较之后者应更轻些。

(4)要看社会效果。正当防卫制度是为维护合法权益,制止犯罪而设立的。而防卫过当是由防卫引起的,因此,群众也往往抱有同情感,社会舆论表示支持。为了不挫伤群众同法犯罪斗争的积极性,格外从宽一些。但在对过当行为追究时,却应因案制宜。对完全出于社会正义感、道德感,积极同犯罪斗争的,应当得到大力支持,如果不加区分是不适宜的,而且也有悖于立法本意。做到即不挫伤公民正当防卫的积极性,又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基于上述分析,由于防卫过当是由正当防卫演变而来,是由防卫行为逾越了正当防卫的界线,因此,不论是其主观上防卫意图,还是客观上的实际行为,都具有合理的防卫性质,具有很大的可理解性和可非难性,因此,我国刑法防卫过当的实质要件中要求必须是“明显”越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可定为防卫过当,否则,不能以防卫过当来定性处罚。即使定为防卫过当,法律又明确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又从另一方面反映了刑罚权对防卫过当在作为犯罪处理时的宽容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