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售或提供追踪信息,以供他人从事犯罪活动;(二)知悉或应当知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向其出售或提供犯罪;(三)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轨迹、通讯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学、交易信息等超过500条可能影响到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者;(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标准,但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非法收入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八)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期间取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或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九)曾经因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受到刑事处罚或二年内受到行政处罚,以及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十)其他严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