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自己的民事权益有受到他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的危害,那么,是可以实施正当防卫手段的,根据立法规定,由于实施正当防卫导致他人的权益受损的,刑罚处罚并不会十分严重,故而有些互殴群体,也会自称自己实施的是正当防卫手段,那么,正当防卫与互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一、正当防卫与互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在代理过很多的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对自己的行为认识错误,他们认为事情的起因都是由受害人挑起来的,怎么反到最后自己成了罪犯!所以在配合侦查机关的工作时都没有很好的态度,总是在为自己辩护,那么这种情况下该怎么认识正当防卫与互殴就出现了理论与实践的差异。

互殴,在侦查机关的侦查过程中,因为双方各执一词,侦查机关无法进行责任的界定,所以公安认为只要两个人打起来了,就不分先后顺序,直接认定为互殴。

正当防卫,公安机关在认定的时间一般会以追打做为正当防卫的开始,就是说,两个人打架时,必须有一方先用逃跑的方式来引起正当防卫的预备,另一方继续追打,另一方在被追到被打的情况下还手,才会认定为你是正当防卫,这其实是公安机关在无法相信双方当事人的话时,无耐采取的一种第三者旁观的做法。

这就形成了非常重要的区别,在互殴的情况下,不问谁是谁非,先认定你们同时动手,如果能明确一方先动手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这一方有过失,在民事赔偿上可以要求其多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安不会因为谁先动的手就对另一方认定为正当防卫,因为另一方还有一个逃跑的避险方法,如果当事人没有使用,而是直接动手,那么就认定为这是互殴。

二、正当防卫规定的不足及完善

第一,从理论和实践上看尽管《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由于立法的疏漏造成不少在司法实践中难于把握的问题,因此合理界定“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范围就显得极为重要。“行凶”是日常习惯用语,并非规范的法律用语,它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多样,包含杀人、伤害,条文中使用“行凶”,易产生歧义,在实践中带来不必要的争论,给公民的理解产生误导。从条文看,行凶与杀人、抢劫、强奸等行为相提并论,后面这些都是主观上故意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而行凶在条文中也只能是故意的重伤害行为,不包括杀人和轻伤害。有人认为运用此模糊概念原因在于采取防卫行为时情况紧急,根本来不及判断伤害意图,重伤害还是轻伤害,但对于杀人、抢劫等意图并非是从犯罪结果发生后才明了的,不然用不着正当防卫,而也只是根据行为强度、犯罪工具、犯罪手段、时间、地点等诸因素在采取防卫行为时综合判断的,正当防卫前提之一是不法行为存在并非犯罪行为的存在,并不要求人们在防卫时给不法者行为准确定性。对于新制定的《刑法》出现如此不规范的法律用语,不能不让人感到遗憾。

第二,杀人的手段多种多样,可用凶器,可用毒药,甚至可用虐待摧残等精神压力方式。强奸可用威胁方法、也有半推半就型的,它们的犯罪行为并非一定是带暴力性质的,虽是危及人身安全,但也可能是非暴力形式。如投毒杀人,并非暴力行为,此时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则还是正当防卫吗?甲如知道他人的投毒,他的人身安全根本就没有危机性,并不具紧迫性,此时采取所谓防卫行为,易为甲泄愤报复提供机会藉口,应认为防卫不适时,所以对杀人、抢劫、强奸等应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不应一概而论,给公民一种误导。

第三,《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是针对目前社会风气下降为鼓励公民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利益而设立。而正当防卫本身就是为合法权益免受侵害,防患于未然而设立,是在紧急情况下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对于现在社会上存在的“好人受气,坏人神气”见义勇为减少的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改革是把双刃剑,先进技术和经验吸引进来是好的,但是也会有一些腐朽、拜金主义等堕落思想和观念跟随进来!由此跟着导致社会道德的日渐底下,赌博、嫖娼、聚众闹事、吸毒势头的直线上升。尤其在青少年中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一些人因此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另一些则“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犯罪行为熟视无睹,更甚“袖手旁观”,这也反映了精神文明建设的不足,社会风气的下降,人民群众的正义感淡化,一些甚至麻木。第二,由于人民群众存在着后顾之忧,缺乏了积极性。一方面由于普法力度不够,人民群众对正当防卫制度不很了解,尤其是对国家、集体、他人权利受不法侵害时,可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不知晓。他们担忧做了好事反而承担刑事责任,过去一些防卫案件,由于缺乏可操作性,对防卫行为的认定存在偏差,对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防卫行为动辄以防卫过当处罚,更有不承认防卫性质而重判,这使正当防卫者受到不应有的惩罚,而使不法侵害逃避了法律制裁,挫伤了群众的积极性。从上述原因可得出,鼓励见义勇为是要通过各种途径来达到的(当然《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也是一个不错的途径),但是要想增强它的可操作性是要做出更具体的补充规定和法制宣传才会解除人民群众的后顾之忧。还有就是要建立补偿机制,对于见义勇为者重奖,而受伤、牺牲者,其医疗费用进行补偿,并对其日后生活工作予以照顾,对于遗属抚恤生活也妥善安排,可设立基金会专项用于奖励见义勇为者,对于奖励费用可由受益人、社会、国家三者承担。

第四,第三款的设定是为鼓励公民见义勇为,首先其设定该款项的出发点是好的——惩恶扬善。但是它的内容设定并不是很严密,容易为犯罪分子所利用,助长私力报复、滥施私刑。如有人为报复而故意杀害甲,却伪装了抢劫现场,在无其他没有利害关系人证明下,这容易产生正当防卫的误觉。

相较于互殴行为,正当防卫的处罚较轻。根据司法实践,我们可以看出,正当防卫的立法依旧存在着需要完善的地方,立法机关需要在了解我国实际的基础上,修改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