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抚养权和房屋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来争取,法官决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因素:抚养问题,在争论中,主要围绕着谁判给孩子更好的成长这一中心原则。例如,争论的焦点是:一、子女的年龄。按照婚姻法及其有关规定,2岁以下的孩子一般由女方抚养;如果孩子是在幼年时期,同样的条件下,法官判决由女方抚养的可能性比较大。第二,从孩子的性别。假如小孩是女孩,而且年龄近十岁,由于女方在青春期教育方面经验较丰富,因此,在同等条件下,法庭判决女方的可能性较大。第三,来自双方的经济状况。若父母中有一方收入较高,则可为子女提供更好的抚养条件,而在同等条件下,法院有可能将子女判为高收入一方。第四,从孩子一贯的成长环境来看,例如,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带着,或孩子一直住在某套房子里,上学在该房子的周围等等,这些都是法官考虑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因素。婚姻财产分割原则(一)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子,并且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对方无权要求分割。1.婚前取得产权证的《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一方拥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在婚前,夫妻一方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并且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这套房子无疑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对方没有权利要求分割。2.婚后取得产权证还是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对方没有权利要求分割。产权证书虽是物权凭证,但并不意味着结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应为婚后财产,关键要看产权情况,即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对房屋权利也是在婚前取得的。(二)结婚后夫妻一方用自己的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子,应当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对方没有权利要求分割。其中涉及到夫妻一方利用婚前个人储蓄或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住房的归属问题,因为它只是原有的财产的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就从婚前开始,即所谓“万变不离”,因此,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产权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实际生活中主要集中在具有福利政策性质的住房,如房改房,这类住房通常是由婚前一方承租,或者与职位.级、年等联系起来,而这类房屋要比房子的市价低得多。另外,当初分得房屋的情况也有很多具体情况,使得此类房屋纠纷的处理十分棘手,而产权证往往都是由单位直接办到单位职工名下,这在我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以前争议较大,现在有了明确的“说法”。按照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类房屋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并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四)夫妻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住房(包括贷款),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在对子女的抚养权这一问题上,普遍平分,毫无疑问,父母亲享有同等的权利,不过,有些时候财产分割比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更为复杂。如简单地概括为财产分割,即对方的个人财产,另一半根本没有权利分割,而且,参与偿还贷款也不代表房屋是共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