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由具有监护能力的下列人士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4)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其他个人或组织,但须经其居住地点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机关同意。2.如果确定监护人有争议,应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由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满意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住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应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在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之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无人保护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相关机构或民政部门作为临时监护人。总而言之,监护人按类别有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其监护人可由多人担任,包括父母.祖父母.父母、亲戚、父母所在单位等。双亲离世时,法院可指定合适的人作为法定监护人,若因监护有争议,协商不成的,最好找法院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