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班工资支持的年数规定是什么?

加班工资支持的年数规定是并没有做出限制,即使是退休,但是被公司返聘回去,如果存在着加班这种情况的话,依然是需要支付加班费用的。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加班费计算基数作出约定,约定的标准原则上应为员工每月的规定工资收入,在实行结构工资制的企业,应包扣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对于奖金和津贴、补贴等福利,可以约定不纳入加班费计算基数。

用人单位直接约定以基本工资或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的,将不会得到支持。

如果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均未对加班费计算基数和劳动者工资标准作出约定,北京、广东等地倾向于以劳动者本人正常工资时间所获得的全部应得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福利。上海、浙江等地倾向于以上全部应得工资70%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二、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很多的人员对于加班工资支持的年数并不是有特别的了解,他们认为在年龄达到一定情况之下的话,就不支付加班费用了,其实这样的一种认识是完全错误的,其实是退休的人员,他们如果正在工作并且在加班可以发放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