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是每月支付抚养费,一次付清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一次付清,有条件。立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03次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审理离婚案件,抚养费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维护子女合法权益入手,要注意家长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在以上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具体意见:1.两岁以下的儿童,通常与母亲一起生活。母亲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与父亲一起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2)有不尽抚养义务并由父方要求孩子随其一起生活的,以及(3)出于其他原因,孩子确实不能与母亲共同生活。2.父母同意不超过两周的孩子与父亲一起生活,并且不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3.父亲和母亲都要求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给予优先考虑:(1)进行了绝育手术或由于其他原因失去了生育能力;(2)孩子在生活中过长时间;(3)生活环境的改变明显不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3)在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情况下,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的情况,不适合和孩子一起住。4.父母和母亲在孩子方面基本上是一样的条件,双方都要求子女同住,但是孩子们多年来独自与祖父母或外祖父一起生活,而爷爷奶奶或爷爷奶奶需要并能够帮助孩子照顾孙辈或外孙子女,优先考虑孩子在父母或母亲的陪伴下生活的情况。5.如果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与父亲或随同母亲的生活发生争执,父母双方应考虑其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对子女进行轮换的,可以给予许可。7.根据儿童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儿童抚养费的金额。如果是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以按照每月总收入的20%到30%来支付。支付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每月总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增加或降低以上比例。8.抚育费应定期支付,有条件者可以一次性支付。9.如果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可以用其财产折抵儿童抚育费。10.父母亲可同意孩子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人承担子女的全部抚育费。但是经核实,抚养方对抚养者的抚养费显然无法保证抚养费,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批准。11.通常直到孩子十八岁之前,抚育费的给付期限。十六岁或不满十八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又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育费。12.具有以下情况之一且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父母又具有给付能力,(1)虽然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用:(1)但是他的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2)还在上学;(3)确实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13.如果生父与继母或生母离婚,继父或继母与继父离婚后,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则仍然由亲生父母抚养。14.如果夫或妻一方领养的孩子,如果另一方不反对,并且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离婚后,由双方负担孩子的抚育费用;丈夫或妻子一方收养的孩子,对方始终不同意,离婚后由收养方抚养。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或子女提出更高的抚养费,应另提起诉讼。1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方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1)与子女同住的一方因患重病或残疾无力继续抚养孩子的;(2)与子女同居的一方在抚养义务上不能受到虐待,(3)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和另一方生活在一起,或者他们与子女共同生活对他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当事人另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17.父母双方同意更改子女抚养权的,应给予许可。18.在下列情况下,子女提出增加抚育费的请求,是父亲或母亲可以支付的,应当予以支持。(1)原定抚育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2)由于子女生病.上学,实际需求已超出原计划金额;(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增加。19.家长不能因为孩子改变自己的姓氏而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父亲、母亲擅自改姓给继母或继父姓,引起争议的,应当责令恢复原来的姓氏。20.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孩子,可以先行裁定暂时由一方抚养。21.对于拒绝履行或妨碍他人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涉及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其他人员,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在离婚案件中,有抚养权问题,即与抚养费支付有关的问题,有抚养权的一方依法履行抚养人的义务和权力,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应当按规定支付子女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