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1、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3、争议不大。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第二百五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符合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并且不属于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即可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司法解释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立法予以细化。希望我们的文章可以在您困惑的时候给到您一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