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防卫过当

(一)“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是判定是否构成防卫过当的两个方面,是相对独立又相辅相成的,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不能人为的割裂开来。其独立性在于,构成防卫过当必须兼具两个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不属于防卫过当,同理,即便超过必要限度,没有造成重大损害也不属于防卫过当。其关联性在于从实践来看,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必然造成重大损害,而只要造成重大损害,其防卫行为通常也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修订后的刑法将防卫过当规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要求同时具备两个因素,旨在放宽对防卫行为的限制,尽量把针对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纳入合法损害的范围,摆脱以往司法实践中对防卫损害衡量尺寸的苛求对防卫行为构成的羁绊和制约,以鼓励广大公民更勇敢、更主动地拿起“正当防卫”的法律武器,坚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同时,也为司法机关具体认定防卫是否过当提供一个相对明确的判断标准——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才可认定为防卫过当。然而,如何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以及何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

(二)如何认定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从立法精神上看,防卫过当的界限,通常就是关于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问题。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这是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这一条件意味着,只有防卫行为在一定限度内进行,且造成的损害适当,才能成立正当防卫。否则,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的损害,则是防卫过当。所以说,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分水岭。在认定防卫是否过当这一问题上,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标准有待具体化、明确化。具体地说就是如何评判防卫限度之合法性的认识问题。对此,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曾有过“基本相适应说”、“有效制止说”、“需要说”三种不同观点。

“基本相适应说”认为,防卫行为同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之间,要基本相适应,才能成立正当防卫。否则,防卫行为超过侵害行为,造成不应有危害的,是防卫过当。“有效制止说”主张以防卫行为的力度以能够有效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只要防卫行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则无论造成的损害是轻是重,防卫都是适当的。“需要说”则认为,防卫是否过当,要以是否有利于鼓励和支持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需要为原则。只要防卫者认为需要,无论实行什么行为,造成什么结果,都是正当的。

从以上三种学说的对比可以看出,“基本相适应说”对防卫行为的力度限制较为严格,如我国1979年刑法的规定,没有顾及在这种限制下采取的行为能否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相对忽视了防卫行为的目的性和有效性,而在实践中,要求防卫人在受到突如其来的侵害时,在较短的时间内做出综合准确的判断、分析,而后决定应当采取何种方式反击也是不现实的。而“需要说”主张对防卫手段不加任何限制,其与刑法所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精神不相符,存在着放纵防卫者主观恶意的疏漏,因而也难以成立。至于“有效制止说”,它在继续强调防卫行为目的性的同时,拓展了防卫行为的正当性范围,具体地讲,就是取消了要求防卫行为在手段、强度及损害后果上与侵害行为基本相适应的限制,明确肯定了“超过”的合法性,同时又对“超过”加以限制,是比较符合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和我国国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