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某些情形,他们取得的财产不得作为共同共有处理。(1)如果双方在同居前就财产归属达成协议,该协议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2)双方短期同居(如果仅是几个月),经济上的混杂程度较低,只有少量的交易,在划分大件财产时,应将重点放在对这一大块财产的贡献上,斟酌确定比例,通常,在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只有法院才能酌情作出裁决;(3)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而不论异性是否知道他已结婚,所有累积的财产都不能作为一般共有关系处理,主要检验双方对该财产的投入比例,(4)一方有配偶,婚姻之外的另一种异性同居,即自愿与其在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生活,由于夫妻共有财产一方无权恶意,违反公序良俗,一般应认定无效。(5)一方有配偶并在婚外与另一名异性同居,而该配偶将其名下的纯粹个人财产与该异性共同拥有,一般应视为有效(因为任何公民都有权独立地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6)在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由其个人关系获得的财产归其所有。(7)在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之后,被取得的财产归继受人拥有。(8)在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双方取得的共有权属不明财产,推定为共同财产。(9)一方在同居前拥有的个人财产,以及由于该个人财产而产生的孳息(租金、股息、红利等等),通常仍然被视为当事人的个人财产。(10)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由于共同生产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作为共同债权,债务,外债仍被视为个人的,债务,但双方一般应按共有债权债务承担。再往前看,再往前走,再往前走,再往前走,再往前走,再往前走,再往前走,就是不能结婚的,也不能结婚,也只能按非法同居这种关系来处理。共同财产在同居期间,双方也可以平等地分割,在婚姻法中与共同生活时的个人财产有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