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不能以当事人的口供为准,要通过办案人员调查研究,取得具体的证据,才能确定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具体责任。

1、《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 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做好下列工作:

(一)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三)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四)其他调查工作。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现场调查认为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移送不影响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公安机关的交通部门对这类案件的调查时,应积极的考虑这类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人证等情况进行了解。确定违法人员的违法案件时,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罚。违法者还应积极的赔偿案件受害人员的合法损失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