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委托,指派刘昭某、徐晓某作为其一审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庭审。围绕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网站提供的是链接服务,而没有提供上传下载服务。原告提供的公证书证实,对涉案视频被告网站提供的仅仅是链接服务。被告提交的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证实,利用马克斯程序建立的视频点播平台,提供的是自动接入、自动传输、搜索、链接服务,涉案视频均来自第三方,并且被告网站上也不存储。对此,答辩状中已经做了详细论述,不再赘述。法庭在询问原告,被告网站视频是否在其网站存储,还是来自第三方时,原告代理人回答不知道视频来自那里。虽然被告为了找理由让被告承担责任,推脱不知道来自哪里,但可以肯定的是,视频肯定不在被告的网站上,被告的网站仅仅是作为一个桥梁,点击后链接到了第三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