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事项的确认应在与委托人签署协议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但在实际鉴定实践中,往往要比这一规定的时间长一些,有的到四十五天,或两个月。所以,在鉴定会结束后,实际通知时间为准。2.如委托鉴定的内容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检验程序耗时较长,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延长,一般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也就是两个月内,应该是一个已延长的鉴定期限。如鉴定人再拖时间过长,如无其他特殊情况,应属超时鉴定之违规。病人及家属应积极督促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3.如果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就完成鉴定的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时间出具鉴定报告。4.鉴定期间补充或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应计入到鉴定期限。如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及时、充分地提供鉴定材料,造成鉴定时间的延误,应由延误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