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组织、有利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罪定罪处罚:(1)聚众斗殴,冲击国家机关、企业机构,破坏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秩序的;(2)非法举行集会、煽动、欺骗、组织会员或其他人聚集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和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3)抗拒有关部门打击或已被禁止,又恢复或单独建立组织,或者继续开展活动的;(4)煽动、欺骗、组织成员或他人违反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5)出版、印刷、复印、发行宣传内容出版物,并印制组织标识;(6)犯下上述行为的其他损害国家法律。犯下上述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属"特别严重情节":(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组织或发展成员的;(2)勾结外国机构、组织、人员从事活动;(3)出版、印刷、复印、发行宣传内容出版物和印刷组织标志,数量或数额巨大;(4)煽动、欺骗、组织成员或其他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尤其严重的是这种犯罪的加重情节。依照刑法第300条第1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组织犯罪案件中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犯此罪者,应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使事由犯组织、利用会道门、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本条第一款规定,本条第(一)条第2款之规定,本条系指下列情形之一:(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组织或发展成员的;(2)勾结外国机构、组织、人员从事活动;(3)出版、印刷、复印、发行宣传内容的出版物和印刷组织标志,数量或数额巨大的;(4)煽动、欺骗、组织成员或其他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解释(二)》第1条第2款规定,制作、散发宣传材料的数量超过前款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五倍或虽未达到五倍,但造成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情节特别严重。有会道门组织是一种严重影响人民生活、会给公众安全带来隐患的行为,针对这类行为,我们国家严格管制,无论在何种条件下,都不容许会道门组织存在,特别是会道门组织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