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财产的分配与户主无关。第4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要原因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二)转让、出售、毁损、挥霍共同财产、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有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对方不同意支付有关的医疗费。第5条配偶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入,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6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同意将财产赠给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财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7条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孩子购买的不动产,如果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条的规定,视为仅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经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0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人名下的,离婚时由双方约定处理。如依前款规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可判决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贷款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向另一方赔偿。第12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入房屋时的出资,可作为债权处理。第14条当事人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如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双方约定不成离婚,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未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总之,离婚过程中的财产分割问题不受其他身份因素的影响,在婚姻中男女平等,离婚财产应平均分割,若其中有过错方,则应适当进行少分或不分得相应离婚财产,但要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