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社会上,往往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各种手段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这种非法融资活动不仅给受害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毒瘤。那当人们遭遇非法集资而遭受损失时,往往第一时间到法院申请上诉,但遇到非法集资到法院不受理的情况怎么办呢?接下来为大家分析解决。

一、遭遇非法集资法院不受理怎么办?

如果公安机关已经刑事立案侦查的,那只能是耐心等待侦查终结了。作为涉案的当事人有权向警方了解案件查办进展情况,公安机关在无碍侦查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信息。正在刑事侦查的案件,法院无法受理,即使已经受理的,也只能中止审理。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但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判断,当事人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

2、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3、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不构成民事责任承担的,例如发现案外人涉嫌盗用、私刻单位公章从事诈骗的行为,作为民事被告的单位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即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法院应全案移送。

全案移送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应采用以下移送方式处理:

1)人民法院认为案件有犯罪嫌疑但不属于民事纠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2)在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法院,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犯罪嫌疑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

对已全案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案件,在上述机关侦查期间,当事人又以相同事由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中国是一个法治社会,包括民间进行的各种借贷,集资活动必须走正规的法律流程,即应当在相关部门的申请批准下,合法的进行,各类非法集资活动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公众应当增强法律知识,提高防范意识,如非法集资到法院不受理的情况,不必慌乱,应及时咨询律师寻找正确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