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与产品责任纠纷有什么不同

《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

《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政府和部门对事故定性存在疑义的,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下列程序认定:

1.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

2.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3.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认。

4.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初步认定,报国务院确认。

5.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侦查结案后认定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管理案件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按公共安全事件处理。

产品责任纠纷的概念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存在缺陷发生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生产者、销售者等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的承担,生产者对缺陷产品致人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对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由于销售者过错导致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1条、第43条第3款、《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6款)。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存在过错,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2条、第43条第2款)。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4条的规定,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产品责任纠纷需要注意的问题

1、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此外,根据该意见第29条规定,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的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

2、在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况下,往往会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权利人只能选择一个请求权主张权利。因此,如果权利人提起违约之诉,则原告只能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而不能是其他受害人,被告只能是产品的销售者,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者当事人协议确定的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但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为未声明的案件为1年。如果权利人提起侵权之诉,则构成本案由所规定的产品责任纠纷,凡受害人均可成为原告,被告可以是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诉讼时效为2年。

3、因产品缺陷侵害消费者权益引起的纠纷是产品责任纠纷中的主要类型,由此引发的诉讼是侵害消费者权益诉讼的主要表现形式。对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如果侵权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且损害了公共利益,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则可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提起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