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直管公房拆迁补偿安置第三十八条国家直管公房拆迁,拆迁人应与房屋管理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管理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直管公房承租人或使用人,原租赁合同停止执行,停止收取租金。(二)国家直管公房拆除后,承租人自行安排过渡房迁移,在不违反国家直管公房经营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优先与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安置房屋租金标准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不再享受过渡安置补偿费。(三)拆除国家直管公房,对非居住房屋实行拆一还一不结算差价;住宅房屋按户偿还,按户计算,每户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内不结算差价,超面积部分按成本价结算。(四)拆除国家直管公房至偿还期间,其房屋租金由拆迁人承担,在这段时间,如租金调整,拆迁人按新的调租标准支付。上述是对公房拆迁补偿的相关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对因拆迁而引起的案件数量较多,问题的焦点一般都是产权的补偿,在这一方面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对于产权的补偿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产权人或者产权单位,具体情况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