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任何人是不得采取任何的方式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的,对于出版社来说,若是遇到他人向自己提出出版淫秽物品的请求时,是一定不能与其签署出版合同的,否则一旦签署,出版设、淫秽物品的提供者都有可能会因为犯了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而被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