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受理后以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有权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对当事人对法院移送案件的行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请,法院会进行裁定,那么共同被告裁定移送管辖裁定书是怎样的?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一、共同被告裁定移送管辖裁定书××××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初……号原告:×××,……。被告:×××,……。(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诉称,……(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移送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说明】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职权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用。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3.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裁定移送的,可以同时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4.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