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刑事诉讼法》,在刑事拘留期间,不允许家属见当事人,只能委托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查阅卷宗,调取有利证据,提供法律援助。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另一名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批准,也可以与被羁押的嫌疑人、被告人会晤和通信。被告出示律师执业证明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书或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不迟不超过四十八小时。反国家安全罪,恐怖主义犯罪案件,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侦查机关应当提前向拘留所通报上述情况。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见面,可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核查。辩方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在没有监听的情况下。被告与被监视者、被监听人、被监禁者、被监禁者,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