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婚姻案件审理,统一办案标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制定本处理意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一)夫妻感情还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人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矛盾,夫妻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2.下岗待业的员工,另一方由于另一方被解雇,财政困难首先提出离婚。(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调解无效的,可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宣布失踪的;6.一方患有法定禁婚疾病的,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关系,且难以治愈的;7.婚前缺乏了解,匆忙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很难共处的;8.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婚后经治疗不能治愈,或婚前得知对方有精神疾病而与对方结婚,或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不能治愈的;9.一方欺骗对方,或在结婚登记中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婚同居,无和好的可能;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提出离婚,或婚后一方虽已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离婚的;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13.一方与另一方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过自新,无过错方起诉离婚,或过错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过错方起诉离婚,确无和解的可能;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监禁,或者违法。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犯罪行为。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无正当理由传唤未到庭且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