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管理公司为目的的董事会的出现和发展贯穿于法律的发展史中。19世纪末以前,人们普遍认为,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而董事会仅是公司内的一个为员工大会中的股东设立的代理机构。到了1906年,英国上诉庭更加清晰的区分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权利划分,公司的管理权归董事会,而股东大会不能干扰他们合法的行为。这最后在股东间形成了一种共识:“董事局内只有董事才能管理公司。”今日,对这种共识的描述是:“公司是一个与股东和董事完全不同的实体。他的一些权力,依照他的章程,是由董事行使的,而另外的是由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行使的。如果一些权力是赋予董事的,那么他们并且只有他们才能行使这些权力。只有一种途径,让多数股东来控制权力的行使,要是改变公司章程,要是根据章程,有些特殊情况发生,董事会股东大会 可以拒绝或者重新选举那些股东不满意的董事。股东不能自行获得根据章程赋予董事的权力,同理,董事也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