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离婚后的任何一段时间,子女的抚养权都是可以变更的。对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应充分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家庭环境等因素,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等因素。若有抚养权的一方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很好地照顾子女,不能为子女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则另一方自然可要求对子女进行变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请求变更抚养关系:(一)与子女同住的一方由于患重病或残疾而无法继续抚养孩子。如果受过教育的一方由于受伤而残废或经济收入突然减少,不能保证孩子的基本支出,则另一方可请求变更抚养权;(二)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其受到虐待,或者其与子女同住对子女的身心健康确实有不利影响。如果有抚养权的一方拒绝让孩子接受教育,生活支付基本费用,或者殴打孩子,则另一方可请求变更抚养权;(三)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另一方共同生活,并且有抚养能力。若子女已满十岁,另一方仍有抚养子女的,则在调整抚养关系时,应充分考虑子女的意见,以保证身心健康及健康成长;(四)有其他合理理由需要变更。如果抚养一方由于工作的变化,很难让子女获得良好持续的教育,则另一方可请求改变抚养关系。若上述任何一项都符合,但要求改变抚养关系,法院通常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