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过程中未同意补偿的情况下土地证能否被注销?在征收过程中,对于土地登记也就是被征收人的土地证注销等相关的法律问题。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

某地,被征收人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征收主体也没有给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被征收人的土地证能否注销?土地一直没有形成净地,开发商就不能够取得这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所以开发商将市主管部门以及被征收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征收主体去注销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证。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够注销呢?

最高院是这样给出的分析,因为土地的被征收人,也就是原土地的使用权人在没有获得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在征收部门没有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实际上反映出的问题是征收部门没有履行安置职责。在此情况下,如果注销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证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反映出的问题是如果被征收人没有签订补偿协议,没有补偿安置的情况下,被征收人的土地证是不能被注销的。这之前,律师曾在办理温州某地的案件中也有体现,当事人没有签补偿协议,但是土地使用权证被注销了。经过我们调查,当事人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土地使用权被注销了。

我们律师就把这个注销的行为起诉到法院,然后法院确认被告注销行为违法。所以,在遇到这类问题的情况下,如果房屋也被征收了,但是没有拿到补偿款,没有安置的情况下,是可以起诉注销行为的,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注销行为是违法的。

这个案例也反映了出一个问题,土地只有达成达到净地的情况下才能够进行出让。那么净地的的标准是什么呢?简单说就是没有任何争议,一方面是产权清晰没有争议;另一方面就是补偿安置完毕,没有任何经济纠纷,相应的补偿安置都落实到位。这才是净地的一个标准,如果存在补偿安置没有安置到位的,是不能够上市交易,不能产生交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