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岁以下的孩子,通常被判给女方两岁以下的孩子,属于哺乳期,为了保证孩子的发育和成长,通常应该随母亲生活。母亲除下述情况外:一是母亲患了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重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之共处。其次,在父母要求孩子与父母一起生活的情况下,具有不相容的抚养权(即对孩子的遗弃.虐待)。其三是由于其他原因(母方被判刑.受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和生活环境显然不利于抚养孩子,母亲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子女不能随母生活。父母双方约定2岁以下子女随父生活,且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良影响。2.两岁以上的儿童,在抚养孩子两岁或更高年龄时,将优先考虑由更好的一方抚养孩子的问题。经济条件.个人品质.生活环境.对孩子的责任.和与孩子情感上的亲密程度等等,但其中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给予优先考虑:一、已经进行过绝育手术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失去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二、子女随生活时间延长,生活环境的改变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主要是指夫妻双方长期在两地分居。其三:没有其他孩子,但另一方有其他孩子。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育子女和与其抚养关系的继子等。四:孩子随他们生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长期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对孩子身心和心理健康不利的情况,不宜与他们一起生活。如果一方离婚后再结婚有困难,可以作为优先考虑因素。六:子女与(外)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七、非法定优先抚养孩子的情形。3.如果孩子在十周岁以上,随父随母的生活发生争议,应考虑孩子本人的意见,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维护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因此,对于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父母双方此时要考虑孩子的意见,孩子们会根据自己的感觉来选择,这样才能得到更好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