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有价证券的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公证活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不经诉讼,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三大效力之一,公证三大效力是:证据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中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全权文书的范围包括: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欠货物的全权文书;3、各种借据、欠单;4、还款(物)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与一般公证事项不同的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除证明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之外,还要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效力,即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权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不经诉讼,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分为两个步骤:一是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二是签发执行证书。办理赋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债权文书成立地的公证处管辖。申请执行证书,由原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公证处管辖。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需要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文书公证,这样更能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