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案时限的问题,公检法对于办案时限做出了一定的规定,行政人员是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完成的。那么,公检法办案时限是怎么规定的呢?案件可终止审理的条件有哪些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公检法办案时限

1、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或拘传,时间为12小时,最长24小时;(117条

2、对被拘留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3日内提出,特殊可延长1-4日提请批捕,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可延长至30日;

3、人民检察院应在7日以内作出决定(89条);

4、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为2个月,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检察院可延长1个月,对于三类案件案件(偏远地区、流窜作案、重大犯罪集团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2个月),对可能判处10年以上的经省级检察院可再延长2个月;(154、156、157条)

5、对被扣押的查封的财物等如确实与案件无关应在3日内解除,并退还;(143条)

6、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147条)

7、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嫌疑人被拘留后需要逮捕的应在14日内作出决定,最多可延长1-3日;(165条)

8、对于公安移送起诉案件应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169条)

9、补侦以2次为限,每次1个月;(171条)

10、决定不起诉的案件,有受害人的,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受害人,受害人可在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也可直接起诉;(176条)

11、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但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198、199条)

12、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可能判处死刑的或156条规定的四类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3个月。(202条)

13、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内宣判;(206条)

1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延长至一个半月;(214条)

15、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和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和156条规定的四类案件经省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2个月;(232条)

16、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二、下列案件可终止审理: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又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下列情形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受理后两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受理后6个月以内审结适用公诉案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