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著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的不断增加,土地的社会保障作用日益弱化,伴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土地承包经营权逐渐成为农民可实际支配的财产权。准许土地承包权的继承,不仅能有效保护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益,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对承包地投入的持续性和持久性,还会极大地促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并有助于明确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因此,完全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或部分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都是与现实需要不相称的,并造成相应的继承人被剥夺继承权。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在法律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转让、转包等方式流转,如果法律上不允许继承,也可以只允许一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则被继承人死亡前,依法将其承包的土地以转让、转包等形式流转给继承人,或者将流转所得的收益由其继承人继承。这样就达到了与继承相同的效果,使相关法律规定行同虚设。该法第五十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承包人死亡,则应按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本条对象主要是指荒山、荒沟、丘地、荒滩等土地,即,现行法律承认,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取得的“四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作为公民的一项财产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流转等方式进行继承,但在土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上,因继承关系引起的土地使用权不明等现象比较多,所以无论是政府还是个人,都要做好土地使用权继承中的相关程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