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违法行政行为

违法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为,如滥用职权、适法错误、程序违法等。

二、违法行政行为的效力

违法行政行为的效力及其判决违法行政行为的效力如何,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引决、违法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以及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我国现行立法没有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效力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先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效力进行分析。

正如把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作为违法行政行为的分类标准是科学的,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也应当从行政行为合法要件上存在的瑕疵来分析,既然违法行政行为是在合法要件上存在瑕疵的行政行为与此相应,其法律效力也应存在瑕疵。行政行为在合法要件上存在多大的瑕疵,其法律效力也应存在多大瑕疵。行政行为严重违法应当导致其法律效力严重缺失即行政行为完全失效,违法行政行为通常侵犯公民权益.严重违法的行政行为通常导致对公民权益的严重侵犯,从保护行政相对人杈益的角度出发,是否有必要将违法行政行为从效力上区分为需经有权机关确认违法后才失去法律效力的可撤销行政行为和无需经有权机关确认违法就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无效行政行为呢?笔者以为,从权利本位观念不强、行政人员素质尚待进一步提高行政责任体系不健全、行政程序不规范、行政救济途径尚需不断完善的我国法治现状来看,在法律上确立无效行政行为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确立后,行政权的行使将更加谨慎公民也可以对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无效行政行为进行合理抵抗,可以随时请求有权机关对无效行政行为进行无效宣告,若无效行政行为侵权还可要求侵权机关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只承认应维护的行政行为、可撤销(包括全部撤销、部分撤销和可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的行政行为限期履行的行政行为、变更判决的行政行为,而不承认无效行政行为,可喜的是,近年来的一些立法承认了无效行政行为。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第5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的.当事人有权拒绝这里的“无效”、“不能成立”,“有权拒绝”,实际就是指无效行政行为,因此,以后《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改时也应承认无效行政行为,对无效行政行为可以在立法上采用列举式的方法,把具有明显重大瑕疵或者缺乏必要形式的具体行政行为规定为无效行政行为.当然,违法行政行为中无效行政行为与可撒销行政行为的具体界线还须仔细推敲。

三、行政行为违法的审查标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具有如下七条审查标准:

1、主要证据不足。这是为了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不是在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作出的。主要证据不足或失实,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然违法。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这是为了审查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是否适用了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如果行政机关应当适用此类法律、法规,但却适用了彼类法律、法规;或应当适用新的法律、法规,但却适用了旧的法律、法规;或应当适用法律、法规,但却参照适用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均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构成违法。

3、违反法定程序。这是为了审查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是否遵循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方法、步骤和顺序。不遵循法定程序,即使其他标准合法,也会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作为一条重要的审查标准。

4、超越职权。这是为了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依据的权限是否合法。甲机关行使了乙机关的权限,下级机关行使了上级机关的权限,或与此相反,都属于超越职权,构成违法。

5、滥用职权。这是为了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权限是否存在形式上合法,但行使动机或目的却违法的情形。所谓在形式上合法,是指行政机关形式上并未超越职权;所谓行使动机或目的上违法,是指行政机关或公务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或者从部门利益、个人利益出发,或者在行为的目的上违反法律规定或立法精神。

对违反上述五条审查标准中任何一条标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即可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6、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这是为了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情形。对违反这一条审查标准的不作为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7、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这是为了审查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存在形式上虽不违法,但却明显不合情理的情形。如处罚畸轻畸重;同等情况,不同处罚;不同情况,相同处罚等等。对违反这一条审查标准的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